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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一方有不忠行为,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刘松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8
浏览量:662

   对夫妻一方有不忠行为,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平台”

  1、分局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一定时间后,应当认定夫妻 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4、为婚外请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范畴。

   5、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偶尔、隐蔽性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可请求损害赔偿。

   7、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婚内出轨并未提供确凿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8、离婚时以另一方嫖娼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感情 且已达到法定分居要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夫妻一方以对方有嫖娼行为为由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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