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张某某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自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并未按期向银行归还借款,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归还10元借款及利息,并判令银行对张某某所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银行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1、《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2、《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3、《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有两类集体土地可以设定抵押权:即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②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和,除以上两种类型的集体土地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是不得用于抵押的。
其次,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能进行抵押呢?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明白为什么我国法律规定除了两种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能进行抵押外,为什么其他的集体土地是不能用于抵押呢?
禁止抵押是为了防止因抵押权而导致土地用途改变。如果农民以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作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这等于让房屋的所有人将其无处分权的、法律禁止抵押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用于设定抵押。房屋和土地是不能分割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最基本的认知,根据房屋和土地不得分离的原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权。
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是禁止上市流通,有人因此提出,认定抵押有效不妨碍抵押物价值变现,可以把抵押物处理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假如将抵押物处理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房屋下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将同时归受让人拥有,这就会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相符。《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均不能进行抵押,否则,就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无效,所以,银行对张某某所抵押的房屋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