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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劳动者工资中提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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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立法中,一贯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取财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禁止用人单位取抵押物抵押金,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取风险抵押金,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劳动者工资中抽取抵押金是无效的。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9条中,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时”这样的限定,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取财物,不得抵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从该规定来看,“招”和“用”时,用人单位都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财产或证件作为履行担保。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任何时候都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或通过约定先行扣发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来作为风险金等变相形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违背了国法律。因此,从劳动者工资中提取风险抵押金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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