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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
来源:孟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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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属于房屋合同的一种,根据《商品房合同解释》第 1 条的规定,商品房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受人并由受人支付房价款的合同。一般来说,商品房合同的类型包括一般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预合同两种,分别对应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房屋和预尚未完工在建房屋之情形。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单项立法对商品房合同进行规范。因为商品房合同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故关于商品房合同所涉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商品房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对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合同法》第 174 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均可适用于本章所述之一般商品房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1.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资格。依据民法的一般原理,缔约人
应具有订立合同的一般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指合同内容系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了其内心的效力
意思。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仅指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 ,韩延斌王林清主编,人民法院出
版社 2014 年 4 月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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