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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诉讼时效结束
来源:刘洋飞律师
发布时间:200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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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结束与诉讼时效的开始,共同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一个完整过程。关于诉讼时效的开始(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诉讼时效结束如何确定,因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往往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介入,使得诉讼时效结束的时间变为不确定,不好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结束的表述,法学界存在多种情形:《民法通则》表述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表述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解释中又提出“诉讼时效结束”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结束的概念和事由 什么是诉讼时效结束?本人做如下描述:诉讼时效结束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连续经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之日止,或者权利已经得到法院判决保护的,诉讼时效即告结束,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已经得到法院判决保护的,以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均不发生诉讼时效问题。 引起诉讼时效结束的事由有以下三种情况: a. 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没有履行义务; b. 权利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二、权利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是引起诉讼时效结束的事由。 现将权利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是引起诉讼时效结束的理由阐述如下: (1)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已经由生效判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权利人没有必要再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保护其已经得到的民事权利,况且,根据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也不可能再对同一事实给予受理(再审程序除外)。 (2)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权利人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已经变成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期限是程序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实体权利范畴。申请执行期限,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一种不变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的性质。 所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权利人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再通过审判程序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法院的生效判决只能引起诉讼时效结束的法律后果。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为不是全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现在分析如下。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及产生效力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执行:一、 法院判决书的执行;二、 法院裁定书的执行;三、 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的执行;四、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五、 赋予法律强制力的公证书的执行。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均有可能发生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以上五种情形中,除第一种情形外,其他四种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时,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为,除法院裁定书外,其它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均不属于最终救济机关,当其制作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法院执行保护时,权利人仍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然涉及诉讼时效问题。那么,其申请执行行为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裁定书不被执行时,权利人也可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 执行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不予执行的结果,只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的错误,而不能通过重新诉讼程序保护请求人的民事权利。所以,在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已经结束,而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结束后,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中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而没有规定因当事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由此可知,因当事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是诉讼时效结束。目前,许多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将申请强制执行笼统认为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不妥当的。 综上所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为,不能笼统的说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即:对法院判决书的申请强制执行行为,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对其它法律文书的申请强制执行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005年12月15日) 本问题起源于以下案例: 【案例】 1998年3月13日,甲银行与借款人乙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丁用自有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998年12月7日,甲银行仅仅对借款人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清偿借款。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将丁的房屋当成乙公司财产给予查封。沈阳市中级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该借款,该判决于1999年2月12日生效。 甲银行于1999年4月8日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丁房屋时,丁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暂时停止执行。2000年6月,甲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剥离,将债权转让给丙资产管理公司。丁于2005年2月28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经法院执行庭研究答复:该房产不予执行。丙资产管理公司于2005年11月3日对丁提起抵押权诉讼。 【问题的提出】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抵押权人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什么时候结束?请求实现抵押权的期限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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