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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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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年8月2日 法[201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二百五十五条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各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各地实施标准不一,办法各异,加之受地域局限,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效果难以充分彰显,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并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需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二是威慑功能。《若干规定》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举的任一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对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威慑力。三是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若干规定》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法规避执行的认定。因被执行人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行为,致使相应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应认定为被执行人具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法规避执行的情形,从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应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不应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关于被执行人风险提示的形式。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且2013年10月1日之后仍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将由我院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形式统一作出;对于2013年10月1日之后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三)关于被执行人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出纠正申请的处理。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也需要作出决定予以驳回。纠正及驳回的决定,均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四)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公布。《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明确要求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时,应当公布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属于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校验码。为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数据的准确性,各地法院在将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录入该名单库时,必须录入被执行人的全部身份证号码。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公布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向相关单位定向通报时,应当通报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部身份证号码,以确保信息使用单位能够有效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二是在向社会公布时,为避免身份证号码对外公布后被滥用,可以采取技术手段隐蔽身份证号码中表示出生月日的号段后予以公布。

(五)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删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及时通报《若干规定》中第六条列明的机构或部门。对于已经通报给这些单位和部门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由相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其保存期限。

(六)关于《若干规定》生效前,各级法院实施的相关制度与《若干规定》的衔接。《若干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部分地方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在征信系统中记录等措施。这些已经采取的措施,其效力不因《若干规定》的生效而受到影响。但在《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若干规定》设定的标准和程序将2013年10月1日后未履行完毕,且存在《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按照《若干规定》确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各地法院此前就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施行的相关标准或发布的规定与本《若干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及时修改。

认真抓好《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

《若干规定》建立了具有创新性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由此将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领会《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加大对这一司法解释贯彻执行的领导和指导力度。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逐条学习理解准确把握《若干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展宣传活动,以增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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