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如果准备生二孩或者已经在肚子里了,那么如何理解新修改的条例将会直接影响你的切身利益。
一、删除第十七条
鼓励晚婚晚育政策取消,意味着晚婚晚育已经成为历史,有关完婚晚育的相关福利自然全部取消,大龄的同志们已经哭晕在厕所。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二孩再也不需要经过批准了,我的二孩我做主。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有关于二婚夫妻以及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的情况可参照上述条文,至于第五种情形的,还需要等相关的政策出台。参照上述规定有的家庭甚至可以有三个小孩,生娃容易养娃不易,大家要且生且珍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依法收养的可以再生二个,生了之后送养的,如果已经是二胎的,那就不可以再生了。自己生的娃,含着泪也要抚养啊。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生两个以内小孩的,再也不用东奔西跑办审批办准生证了,孩子头都出来了,护士因为没有准生证而不接生的事件再也不会发生。现在只要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情况承诺书,去夫妻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是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即可,法条中体现出人性的光辉。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只要不超生,选择去哪儿生;是不是做生殖健康检查;避孕用避孕套、避孕环、避孕套还是皮下埋植都是你的自由。至于绝育手术,流行在多年以前,如今国家早已不强制。又一次让浙江人民感受到政策的温暖。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大家期待的福利终于来了,晚婚晚育福利虽然取消了,但是这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合法生育的夫妻,为了更好的照顾保护弱势群体(孕妇)假期时间整整比原晚婚晚育福利多了一倍。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现在即使夫妻自愿只生一胎的,也不能领取光荣证了。如今生二胎最光荣。
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之前如果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又生二胎的,那么你的光荣证得收回,相关的福利待遇也没有了。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条文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现在征收的标准更加明确了,未婚生育满6个月仍未登记的,第一胎征收0.5倍,第二胎的征收1倍。
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文加重了罚款的力度,但是根据现有的经济水平此类罚款仍然过低。作者在此呼吁大家对待孩子性别应当一视同仁,现在男女比例如此失调,毕竟谁也不想自己孩子以后称为单身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