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彭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被告:A公司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吴某、A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A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贾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的房产作为担保。
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裁定】
冻结吴某、A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附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