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贩卖人口跨国性,国际化倾向日益明显,不仅损害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也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权,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不仅仅只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作为国际社会共同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刑事合作。本文以贩卖人口犯罪为视点来探讨国际间的刑事合作。
关键词:贩卖人口犯罪 全球化 国际刑事合作 司法协助
“越南新娘”是在中国比较流行的词语,每年有大量的越南妇女被运送到中国进行人口买卖。这就涉及到跨国贩卖人口的犯罪问题。目前,不仅中国存在大量的贩卖人口犯罪问题,这也是国际上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贩卖人口是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通过其它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脆弱镜框、或通过授受酬金或者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受人员。[1]1>
一、当前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跨国贩卖人口具有全球性、集团化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交往增加与各国人民交流的增多,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发展迅速,据统计全球有900万人被跨国犯罪集团迫使去做性奴隶或在极为恶劣的环境中做苦工。[2]目前,贩卖人口组织已经形成多渠道、宽范围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性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形态有组织化,即犯罪形态的外在组织结构、内在的组织特征及其具备的组织功能。在跨国贩卖人口犯罪中很多时候涉及刑法中的偷渡犯罪,偷渡者被称为“人蛇”,偷渡犯罪组织者被称为“蛇头”,该集团可以在不同国家共同组织、策划和实施贩卖人口活动,且作案隐蔽性较强。因此,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不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整个国际社会都应该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跨国贩卖人口具有地区性、差异化的特点
跨国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一般在三种国家实施,来源国就是被贩卖妇女的原居住国或是国籍国;途经国就是被贩卖的妇女从来源国出发前往最终目的地国所要经过的国家;目的地国就是被贩卖的妇女最终要被送往的国家。一般跨国贩卖人口大多是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妇女与儿童。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内部互流现象也日益突出。传统上被贩卖妇女儿童主要由东亚、东南亚、南亚、南美洲、中美洲、非洲、东欧等国家流向北美、西欧国家。例如,2015年,美国移民归化局调查全美25个城市的210家妓院中有大量外国妇女、儿童主要来自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及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其中来自东欧的妇女多被强迫做脱衣舞女,来自泰国的被迫成为性奴隶,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妇女被迫当契约仆役,一些来自墨西哥的少女则被卖到偏远的妓院为流动工人提供性服务。
(三)贩卖人口具有暴力性、市场化的特点
由于贩卖人口利润高、风险低已经成为世界上有利可图的犯罪行业之一。据估计,每年贩运偷渡客的全球贸易额高达60亿美元。在南亚每一被贩卖者的价格是5000至1万美元;在欧洲的价格则是1.5万至3万美元。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拐卖人口犯罪获得的利益高达300亿美元。所以,贩卖人口已成为国际犯罪中仅次于走私武器与贩毒的第三大行当。据悉,一些亚洲国家贩毒集团受制于政治压力已由毒品犯罪为主过渡到以贩卖妇女儿童为主。其中,国际贩卖妇女犯罪愈演愈烈,其根本原因是色情行业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并不断蔓延发展,客观上为妇女被贩卖提供了一个巨大的“需求”市场。同时,国家间、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贫穷地区的人口向富裕地区自然流动,客观上形成一种潜在“供给”。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现代化交通通信和国家边界开放、人口自由流动的便利贩卖穷困地区妇女儿童出境,逼(诱)良为娼,攫取高额利润。
(四)贩卖人口的贩卖手法具有多样性、隐蔽化的特点
贩卖人口接触受害人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非法劳务输出、非法出入境、非法收养、跨国婚姻、组织旅游、传教和留学教育等手段,并出现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贩卖妇女儿童犯罪和其他色情犯罪(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图片),其中人贩子利用穷国的妇女指望富国能给她们提供更好的工作机会,以招聘女服务员、售货员、文秘等工作为名进行拐卖动尤为突出。[3]这些手段一方面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容易使受害人放松警惕,同时,这些手段大都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的目的,具有隐蔽性,也为政府打击贩卖人口的犯罪活动增加了难度。
二、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势必加速各国人员、商品、服务、资本和信息的全球大流动。但它在促进全球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使犯罪分子有更大的活动范围和机会以追求更大的非法利益,从而也就加剧了犯罪的跨国发展趋势。现在的跨国犯罪组织已不再仅仅是原先的跨越两三个国家,而是在众多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频频实施犯罪,妄图窃取全球化带来的好处。这就势必导致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问题更加突出和复杂,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由于国际人口的频繁流动,一方面为跨国贩卖人口提供了合法的外在形式和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容易使贩卖人口的组织者能够方便顺利的实施犯罪。
(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既有政治、经济的原因,又有历史、地理和文化的因素。当今世界既有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又有一些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些贫穷落后、自然灾害频发、国内纷争不断、经济停滞不前的国家。这种全球发展的不均衡状态必然带来诸多领域的犯罪问题。目前跨国贩卖人口犯罪主要集中于大多是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的妇女与儿童。据统计,在发展中国家,国民年人均收入最贫穷的国家只有200美元,与先进国家中的35000—40000美元相比无疑有着巨大差别。收入的差别成为发展中国家人群希望到发达国家就业的一个充足的理由。为了到异国寻求报酬较好的工作,很容易成为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集团的“猎物”。在被拐的妇女儿童中,一半以上是在劳务市场被人贩子以招工、用工为由拐卖的。
(三)各国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差异性刺激了跨国贩买人口犯罪的国际化和严重性
各国法律、政策的差异为贩买人口犯罪提供了国际生存空间。首先,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同,一是罪与非罪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有的国家将其定为犯罪,有的国家则不视为犯罪;二是此罪与彼罪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刑法规定的罪名不同;三是罪轻罪重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轻重不同。其次,有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例如,对于色情业有些国家主张卖淫合法化,认为卖淫合法化能够解决人口贩卖问题并且确保健康检查,从而避免爱滋病和性病的传播。而大部分国家还是认为卖淫合法化只会扩大对妓女的需求,从而进一步助长人口贩卖。[4]还有一些国家的移民政策,由于西方一些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先后实行非法移民合法化政策,结果使不少在国外的非法移民最终获得合法的居留权,从而引发了示范性应,导致发展中国家非法移民不断增长,也变相的刺激了人口贩卖活动。
(四)世界各国腐败现象广泛存在促使贩卖人口犯罪得不到政府的有效打击。
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腐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跨国贩买人口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主要表现在跨国贩买人口犯罪集团为了实施犯罪要多方面牢固地与国家和地方政权中的某些腐败官员相互勾结、互惠共生、结为一体。据英国《今日世界》的新闻报道写道:“在《贩卖为妓:俄罗斯联邦的情形》一文中,唐娜.休斯引用一个妇女的话:‘如果我回到俄罗斯,俄罗斯黑手党会杀死我,我们非常害怕如果报警的话,他们会把我们重新交给皮条客。警察和政府的腐败使很多被贩卖者害怕口哨声,从而限制了执法的力度”。[5]
三、惩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刑事合作的路径探讨
(一)禁止贩卖人口的国际立法实践与完善
1、禁止贩卖人口的国际立法实践:在保护妇女、儿童和有效的打击各国贩卖人口活动,国际社会曾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1904年5月在巴黎签署,1905年7月生效的《禁止贩卖白奴的国际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应加强检查、互通情报,以破获向海外贩卖妇女为娼的案件。1910年5月在巴黎签署、1912年8月生效的《禁止贩卖白奴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贩卖妇女为娼即构成犯罪,并把这种犯罪列入了可以引渡的罪行。但国际社会最有约束力的是以下两项立法:1949年联合国大会第3170号决议批准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是联合国唯一专门针对贩卖人口及对人进行性剥削做出规定的国际公约,在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立法上有重要意义。它为统一规范、界定贩卖人口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制裁权限都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另外一项立法是2003年正式生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公约》,专门制定了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议定书,即《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是一项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宣布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打击国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必须在原住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综合性国际做法。
2、禁止贩卖人口的国际立法完善: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普遍在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对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但目前国际社会在惩治贩卖人口的法律框架还不充分和完善,为国际刑事合作带来了障碍,尽管已经制定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等一些国际公约,但公约的实施需要的是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实施,公约的内容和精神在各国国家规定不同,有的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制定专门的法律,也没有再国内刑法中设立关于贩卖人口的罪名。在奉行主权至上的国际法原则的和双重犯罪国际刑法原则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阻碍各国对于犯罪人口的惩治,以及对国际社会刑事合作的开展。所以,有必要要求各国根据公约精神对于贩卖人口作出明确的定义,同时在公约框架内对于贩卖人口予以明确的犯罪化和刑罚化。
(二)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刑事合作司法实践与完善
1、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刑事合作司法实践:第一,刑事司法领域开展司法专门化。许多国家的执法机构在尝试采用专门化的工作方式,这既是获得被害人合作,发现有组织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被害人避免再次受害的要求,如法国执法机关以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在警务部门、检法机关建立了针对贩卖妇女儿童的特殊工作机制,并由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意大利也有相关的规定。第二,救助被害人。在《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十六条:“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意经由其公私教育、卫生、社会、经济及其他有关机关采取或推进各种措施以防止淫业并对淫业及本公约所指罪行之被害人使之复原并改善其社会地位”。要求缔约国尽可能采取援助措施来救助被贩卖的妇女从而消除该犯罪,而不是通过刑法。这是因为被贩卖的妇女的来源国大都是经济欠发达、社会秩序混乱或武装冲突频发的国家,无论贩卖和卖淫是否违背了她们的意愿。她们的目的只是想寻求更好的生活。绝大多数妇女都被犯罪集团控制,她们的生命、安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所以,如果将她们也作为公约的打击对象,同贩卖者和妓院经营者一样依刑法处罚的话,对她们来说,这也许会比被犯罪组织控制更为糟糕。因此,对这些妇女应该区别对待,尽量为她们提供社会援助和改善社会地位的机会,从而从根源上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
2、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刑事合作司法完善:首先,要求缔约国履行国际责任,增加司法力量,消除司法腐败,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其次,各国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贩卖人口犯罪的认知度,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同时,政府应当灌输文明、现在的社会文化理念,加强法制宣传,剔出愚蒙无知的传统束缚,使司法对于贩卖人口的罪行从社会文化和法律上有正确的认识,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对被贩卖的妇女在遣送回籍前“妥善照料并维持其生活”、确保她们的安全,通过各种必要办法关注“介绍职业之机关”以免有受害者有“被诱卖淫之危险”,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对被贩卖妇女的保护。最后,严惩贩卖人口犯罪的组织者,此类犯罪组织者的利令智昏和反人性的犯罪行为。鉴于有组织贩卖人口所涉及的人数、赢利规模及贩卖活动的多样性,贩卖人口是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行当,如果把所有人口偷渡和贩卖人口活动加在一起,这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侵犯人权活动案。所以要扼制贩卖人口犯罪必须从源头抓起,即重处犯罪的组织者。
(三)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中的国际刑事合作
1、引渡:由于一国不能在另一国行使管辖权,当犯罪人员逃亡他国时,往往需要通过他国的协助即通过引渡这种方式,使罪犯在本国受到惩罚。因此,引渡这种传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对于控制跨国有组织贩卖人口犯罪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在八到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各缔约国一起参加合作管理和共同执行行动,通过缔约国间的合作来打击跨国贩卖妇女。这包括对贩卖者应该引渡或是在当地起诉、联合调查、信息交换以及外国对贩卖者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2、联合调查与执法合作:上述《公约》第八到十五条实际上也规定了联合调查与执法合作,为有效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也应该依据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如该公约明确规定了“联合调查”和“执法合作”这些新的国际合作方式。在“联合调查”方面,该公约要求,缔约国应考虑缔约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以便有关主管当局可据以就涉及一国或多边刑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调查机构。在“执法合作”方面,该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相互密切合作,以加强打击公约所涵盖犯罪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有效措施。
3、刑事司法协助:上述《公约》在八到十五条的规定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其精神要求缔约国应在对跨国贩卖人口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对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司法协助包括:向个人获取证据或陈述,送达司法文书,执行搜查和扣押并实行冻结,检查物品和场所,提供资料、物证以及鉴定结论,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其中包括政府、银行、财务、公司或营业记录,为取证目的而辨认或追查犯罪所得、财产、工具或其他物品,为有关人员自愿在请求缔约国出庭提供方便,以及其他不违反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4、其他方面的国际合作:其他方面国际合作更多的是国际社会的政治合作。第一,充分发挥联合国的组织协调作用,贩卖人口的跨国性日益增强,而联合国在国际社会统一行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是连接受害人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对被害人提供的避难所和帮助等容易为被害人所接受,另外,非政府组织可以经常开展宣传活动,告知贩卖人口犯罪的伎俩以及如何预防,以及对想移民的人提供广泛的信息,预防成为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者。第三,进一步加强国家之间的合作,在全球化过程中,经济发展的地区性特征也相当明显。因此,双边合作和地区合作在惩治贩卖人口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