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玉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李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量:1267

案情

唐某系某市外来从业人员,2012年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某向A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2月,唐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是真实的,如有作假,愿无条件被解除合同···”。同时,A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诈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者其他各项履历,公司予以解雇,且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金。201683日,唐某收到A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A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A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此外,在20138月,唐某的上级主管领导马某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唐某存在学历造假一事。随后马某因工作调动,不再是唐某的上级领导。

唐某收到律师函后便提起了劳动仲裁,认为公司不能以学历造假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裁决,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A公司一次性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138月,唐某的上级主管领导马某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唐某存在学历造假一事后,A公司仍与唐某续签了劳动合同,因此A公司已经认可了唐某学历造假仍继续予以聘用,即不追究唐某提供学历造假的行为,故A公司主张唐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公司提出即使在录用唐某时未就学历证书尽审查义务,也不能抵消唐某学历造假的事实,而且马某已经不是唐某直接的主管领导,不具有人事处罚权。即使马某知道了学历造假一事,也不代表了公司知道,且马某也并未将此情况报告公司。而唐某辩称,自从其入职起,公司内部的员工都知道其学历造假一事,因此此期间未对唐某进行升职,公司以学历造假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平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马某曾为唐某的主管上司,但A公司与唐某续签劳动合同前,马某已经调往别处工作,而且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上下员工已经明确知晓其学历造假一事。另,《任职承诺书》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的,唐某应知晓违反约定义务的法律结果。故基于承诺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恰当的。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唐某在入职时提供的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欺诈,虽然马某对唐某学历造假一事知情,但唐某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知晓并认可其学历造假的行为。而且对于学历造假一事,唐某一直持隐瞒的态度,并没有向公司承认过此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通过唐某签署的《任职承诺书》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也是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因此A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诚信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自己职业生涯的名片。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尽审查义务,要明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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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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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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