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晶晶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已经办理的网签手续,所有权归谁?
来源:贝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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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购房者在商品房时以为签订了合同并办理签手续房屋所有权就归属自己了,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大部分人在房时都知道要签订合同,要进行签,然而,大对于签的性质又知道多少呢?所谓的签,实际上就是商品房预登记,就是房屋卖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往相关行政部门对房屋进行备案,在预的房屋合同上编上不同的号码,并通过络予以公布,用来防止商品房在销过程中出现重复销,重复抵押的情形,使商品房卖更加透明。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人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将预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管理办法》第10条:“商品房预,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合同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办理。委托代理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上述法律及相关法规均对商品房预登记进行了规定,即商品房预需要向县级以上的房产部门及土地部门备案登记,但是该种备案登记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备案登记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预登记是为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而产生的一项请求权。在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备案登记制度,而根据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只有一种,就是取得房产证,所以,购房者的房屋仅仅进行了签,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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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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