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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伤害,该如何请偿?
来源:覃文贝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8
浏览量:220

被别人伤害,该如何请偿?

 

万一你的亲友因意外原因不幸被他人造成伤害了,大可知道该向别人要求哪些赔偿费用呢?这些费用是如何确定和计算的呢?还有解决赔偿金的合法途径又有哪些呢?

 

广西(宜州)相助律师事务所主任---覃文贝律师来告诉大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为你们排忧解难。电话130 0698 0142.

 

----基本的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种: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其中,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法医鉴定为准,即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丧失90%三级伤残丧失80%,……十级伤残丧失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 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包括:

一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二是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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