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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效力问题(二)
来源:刘松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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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与界限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法律后果,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另一方主张追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另一方的损失,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出卖的一方赔偿损失。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指超越了维持夫妻生活基本需要的范围,严重影响另一方或双方的正常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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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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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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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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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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