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海律师亲办案例
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善意取得
来源:孟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7
浏览量:255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虽然你受让某人的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 价格是合理的, 并且你已经占有了该房屋, 但是由于你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即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规定的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条件, 故你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索引:《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第 57 辑) 第 246 页

以上内容由孟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孟海律师咨询。
孟海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2197好评数5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800号兆丰环球大厦17楼E1座
182-0193-978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海
  • 执业律所:
    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咨询电话:
    182-0193-9784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800号兆丰环球大厦17楼E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