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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张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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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育,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不允许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离婚协议须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明确的离婚表示

  当事人选择离婚有比较复杂的原因,现实当中经常发生的有:婆媳不和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金钱因素子女育理念性生活因素庭暴力分居导致感情不和等等。但在表述上,宜简单不宜复杂,一般笼统的表述为:“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石庄离婚律师

  子女抚养权的行使也是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常见的陷阱是:女方往往口头承诺孩子在两周岁以内由其行使抚养权,孩子两周岁以后可以由男方行使,但不在离婚协议书中以文字体现。一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男方再欲变更,除非有下列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否则难度较大。在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条款上,须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数额期限未支付的惩罚性条款应支付到那个账户等问题,另外,对于未抚养子女一方,为保证探望权的行使,最好在支付方式上按月支付。  3财产债务的明确分割石律师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石庄离婚律师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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