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  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改判 代理词。
来源:孙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7
浏览量:4393

 民事代理 

       尊敬的审判长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交通事故一案二审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和一审判决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参考

   

  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认定书判决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错误。

  1.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乐陵大队出的德公乐交队认字

[2015]1086号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属于违法证据,法院不应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机动

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

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本案中上诉人年龄已超过60周岁属于老年人,被上诉人未停车让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乐陵交警大队在事故认为书中并未引用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法规针对老年人横过道路时机行车应该停车让行的特殊规定,认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认为上诉人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哪么交警大队是依据什么认定上诉人没有确认安全呢?

    2.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次事故上诉人是行人不是其他非机动车辆,而且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行动速度相较于其他非机动车而言很慢,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误工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超过60岁就自动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误工费,只要当事人有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产生了误工损失,被上诉人就应依法赔偿上诉人误工损失,(2014)德中民终字第65号判决书支持超过60岁误工费。上诉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和二个证人证言都可以证明上诉人从事建筑工作每天的100元,现在所有人的都知道一个干建筑小工的每天入都在100以上。而且山东建筑行业工资每天也是100以上,如果参照所在地相同行业平均工资,上诉人的误工费会更高。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2015)德民终字第724号判决书支持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一审未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错误

     一审法院2015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入计算护理人员孙艳红的护理费错误,上诉提供的护理人员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普陀区清七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护理人员孙艳红自2011起在上海市居住生活,应按上海市城镇人均可支配入计算护理费。

   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按64岁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伤残确定日201679日,上诉人年龄64.5岁,不支持按64岁计算残疾赔偿金是错误的,因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时间20151024日,应该按照事故发生时上诉人实际年龄64岁计算残疾赔偿金。

  一审法院依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不予支持理解法律错误。

  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精神损害赔偿500010000元。上诉人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按每处十级伤残1000。九级伤残2000元计算。判决4000元更符合法律精神。

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请求一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认定证据,依法改判。

          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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