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益,表面看来是案件纠纷中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但其实,当事人还有另一类法律范围之外的利益,即法外利益,包括时间利益,机会利益等。
首先,法律保护的权益从法条来讲,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导致纠纷增多的同时,法院不堪重负。法官能分配给每一个案件的时间从而变得更加稀少。于是乎,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说服法官,则是最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从法庭发言,策略选择,代理词撰写等以最简明扼要的语言提纲挈领的抓住案件要害,从而把控案件走向,才是新时期下律师必备技能之一。此所谓“博观而约取”。这样才能促使案件尽快判决,从而为当事人赢得了时间利益。
其次,通过多种手段解决纠纷,落到口袋里的钱才是钱。任何一个案件,其本质目的是定纷止争,尽快结束不确定状态。单纯追求法理上的对与错,有时候是破坏效力的表现。以战促和有时候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比较好的手段。准备充足的证据,足以致对方以死地,迫使其选择“投降”以减少损失,同时胜利者也能尽快结束纠纷,而不是纠缠于纠纷之中。
再次,有些案件,是非曲直难以判定,这时最优势的选择是“和为贵”。一味拼杀,最后两败俱伤,不智。有些案件,明明通过和解可以为当事人减少较大或然性的赔偿,而偏偏固执已见,去博取一个微小的胜算机会,也是对当事人选择利益的漠视。
以上随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