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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长期两不找”的案件如何处理,劳动者是否应当解除?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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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长期两不找”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但双方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而如今,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补发工资福利待遇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等。

在职工擅自离岗后长期不归,而用人单位又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继续向其支付工资或履行其他劳动法上的义务,此种情形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中止履行,中止期间双方均无须负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我国目前法律虽然没有关于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规定,但认定“长期两不找”属于中止履行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64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的含义之一,即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主张相应的报酬。反之,用人单位既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当然也无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即所谓的中止履行状态。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违背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必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两不找”实际在于劳动关系的中止,也就是劳动关系暂时处于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要求上班,也可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选择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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