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元华律师亲办案例
处理离婚案件7个重要的诉讼时效
来源:曾元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4
浏览量:369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处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二,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

 

      【处理】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的

 

     【处理】自发现之次日起诉讼时效两年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处理】一年内时效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

 

    【处理】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分析】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六,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房产的

 

      【分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发现之次日起诉讼时效两年。

 

       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情形:(1)双方都未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2)诉讼离婚时,判决书或调解书表明某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时间:无限制。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以上内容由曾元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元华律师咨询。
曾元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好评数0
广东.深圳.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厦21楼A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元华
  • 执业律所: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东.深圳.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厦21楼A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