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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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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

 

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刘骏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指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问题最多的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特别是对于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争议最多。笔者结合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对于附事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提出个人肤浅的观点,供阅读者参考。

可以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但是究其本质仍属于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物质损失范围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不可以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在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项目中,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三项内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具体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二款 因受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可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上述三项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项目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不能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二款 因受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被司法解释明确否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的规定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优先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相对于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性质,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事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受诉法院适用的仍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刑事被害人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三项内容同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对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发生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据此,因交通肇事罪致人伤亡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调解程序不受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可见,被害人无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本着双方自愿的调解原则,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并不违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但是,调解不成的,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的范围。

 

                                       2017年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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