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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的债务承担
来源:梁小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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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的债务承担

   

    我国新《婚姻法》适应新形势下夫妻因各种原因,以各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允许夫妻双方按照共同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并在第19条中详细规定了约定的范围、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约定夫妻财产制直接影响了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承担。

 

约定夫妻财产制与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法律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体现在《婚姻法》第17条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体现于第18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和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产范围和内容

    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产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用这一条保障了作为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的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使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其财产利益。

    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和方式

    《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进行约定,约定订立之后也可以变更废止。婚前缔结的约定于结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婚后缔结的约定于约定当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约定生效后,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撤销原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也可以对原约定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变更。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约定存在的法律风险要小一些。未婚男女一方如果认为约定会对自己不公时,可以拒绝签署或拒绝结婚,以使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债务风险,他(她)完全没有必要把对方拉入到婚姻之中;即使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了债务,只要双方在结婚前约定该债务由个人承担,并且不违反法律,该债务应该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常见的婚后财产约定是对原有的夫妻法定财产做出重新分配,将共同所有变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归各自所有。这是夫妻间的协议,但不能排除一些人利用这一协议来逃避第三人的债务。例如,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预见到自己的合伙企业即将面临巨额债务的时候,和自己的配偶订立婚后财产约定,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放到对方名下。这种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约定应该是用书面的方式,并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口头约定没有凭据,对其效力和真实性双方极易发生争议,除非双方都承认。双方共同生活,一方可能会获取并利用对方签名制作协议,将对方置于不利地位,因此双方的约定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的,变更和废止时最好也采取同样的形式,以免发生争议。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约定的对内效力。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都要按照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止分割遗产时,双方要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约定夫妻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夫妻个人债务除了《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以外,还有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或妻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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