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凭证丢失时的借款事实认定
作者:杨继泽 更新时间 : 2017-06-20 浏览量:631
于某某诉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和秦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双方协议解除了婚i姻。2014年4月,于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某返还借款14.5万元。秦某某于一审庭审中答辩称:双方之间有一笔借款,金额是1.5万元,并不是于某某诉称的14.5万元,且秦某某已经把1.5万元借款放在了秦某某的妹妹处,于某某去找秦某某的妹妹了,但是由于于某某不同意返还借条,说借条已经丢失了,所以秦某某就没有把借款返还给于某某,且于某某出示的14.5万元的借条签字也并非秦某某本人书写,于某某也从来没有向秦某某讨要过所谓的14.5万元借款,只是向秦某某追要过实际借款1.5万元。秦某某于二审询问笔录中及本案庭审中认可与于某某之间的1.5万元的借款确实存在,当时给于某某打过借条,如果于某某换秦某某借条,秦某某就还于某某1.5万元。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因秦某某认可2013年于某某曾替秦某某向他人还款,且其向于某某出具1.5万元的借条一张,故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于莫某要求秦某某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秦某某关于于某某无法提供借条,尚未支付鉴定费给秦某某、借款应是1.2万元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于某某要求秦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关于借款利息及借款支付期限的约定,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秦某某返还于某某借款1.5万元;驳回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是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重要证据。而对于借条丢失的情况,债权人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双方之间确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和款项交付的事实。
双方在本案之前有过其他的诉讼,而在另案中,债务人曾经明确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事实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所以在本案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该项陈述作为证据,在债权人可以合理解释借条丢失,且债务人明确认可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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