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亲办案例
用一分钟准确认识“虐待被监管人罪”
来源:杨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9
浏览量:427

   依法对人限制自由后,被限制自由的人的基本人权也应该得到保护。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牢头狱霸动辄对入牢狱者殴打虐待,是现在文明监管理念排斥和禁止的恶习。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


   1我们先看《刑法》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律师以问答形式对“虐待被监管人罪”进行解析。

  1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被监管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监管秩序。

  2)哪些人可能触犯虐待被监管人罪?

   答: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监管人员。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行为?

   答:两种行为。

   一是,监管人员直接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尚未致被监管人伤残或死亡,但已严重损害被监管人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是,监管人员指使其它被监管人对受害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尚未致被监管人伤残或死亡,但已严重损害被监管人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4)何时实施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答:1980年11日《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后1997年10月1日,又将上述罪状最终修改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和“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的两种行为。因此,自1997年10月1日后至刑法248条修改废止前,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法益是,被监管人的身体健康权及监管秩序。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监管人员实施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构成该罪。

   刑法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有两种,一是监管人直接对被监管人实行虐待行为;二是,监管人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实行虐待行为。  

   1997年10月1日后至《刑法》第248条废止前,实施该罪行为的构成该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年6月7日深圳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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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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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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