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亲办案例
用一分钟准确认识“暴力取证罪”
来源:杨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9
浏览量:371

   暴力取证罪同刑讯逼供罪一样,实施犯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该罪的行为对象与刑讯逼供罪不同,该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暴力取证,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文明的执法方式。它不仅影响司法秩序,同时也损害公民人身权益,是酿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1我们先看《刑法》对“暴力取证罪”的规定。

   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律师以问答形式对“暴力取证罪”进行解析。
   (1)暴力取证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证人的身体健康权,司法程序秩序。
   (2)哪些人可能触犯暴力取证罪?
   答:中国司法工作人员。
   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对证人实行暴力取证的中国司法工作人员。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暴力取证行为?
   答:司法工作人员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对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即证人实施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等暴力方式)或者其它伤害身体健康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冻饿晒等扣押非暴力方式)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4)何时实施暴力取证行为构成暴力取证罪?
   答:1997年10月1日《刑法》将刑讯逼供罪条款中加入“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罪状,将暴力取证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自1997年10月1日后至刑法247条修改废止前,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暴力取证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侵害的法益是,证人的身体健康权和司法程序秩序。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取证行为构成该罪。
   刑法规定的暴力取证行为是司法工作人员以逼取证言为目的,对证人使用肉刑或者其它伤害身体健康的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  
   1997年10月1日后至《刑法》第247条废止前,实施该罪行为的构成该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年6月6日深圳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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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振东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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