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亲办案例
用一分钟准确认识“刑讯逼供罪”
来源:杨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9
浏览量:353

  只有具备我国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刑讯逼供是罪。该罪的行为对象也比较固定,就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中的被告人。刑讯逼供,是酿成冤假错案的树”之一,是司法人员必须摒弃的恶习。

   1我们先看《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

  第247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律师以问答形式对“刑讯逼供罪”进行解析。

  1刑讯逼供侵害什么法益?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权司法程序秩序。

  2)哪些人可能触刑讯逼供

   答:中国司法工作人员

   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中国司法工作人员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行为?

   答:司法工作人员以口供为目的,对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如吊打捆绑殴打等暴力方式)或者其它伤害身体健康的方式(如冻饿晒等非暴力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

  4)何时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答:1980年11日《刑法》将“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之后1997年10月1又将“国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因此,自1997101日后至刑法247条修改废止前,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侵害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权和司法程序秩序。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该罪。

   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口供为目的,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其它伤害身体健康的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  

   1997101日后至《刑法》第247条废止前,实施该罪行为的构成该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年65日深圳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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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振东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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