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亲办案例
用一分钟准确认识“诽谤罪”
来源:杨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9
浏览量:315

   诽谤,是通过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毁他人人格尊严名誉的行为。恶意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违法犯罪行为。

   1我们先看《刑法》对“诽谤”的规定。

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利益的除外。

2律师以问答形式对诽谤进行解析。

1诽谤罪侵害什么法益?

:人格权名誉权。

2)哪些人可能触诽谤罪

答:一种中国人,二种外国人

一种中国人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国人

两种外国人:一是,捏造事实诽谤中国人的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捏造事实诽谤中国人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二是,在中国境内捏造事实诽谤公然侮辱他人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

答: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第一,希望并通过捏造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达到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第二,捏造了不存在的事实,且在有第三人或多人数的公共空间中(如:人数众多的广场公交车上公众媒体等)散布

第三,第三人能判断诽谤的对象具体是哪个特定人;

第四,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甲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乙;甲捏造事实诽谤乙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甲捏造事实诽谤乙造成乙精神失常或自杀。)

4)何时实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构成诽谤罪? 

答:1980年11日《刑法》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后,对此没有实质修改。因此,自1980年11日后至刑法246条修改废止前,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诽谤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诽谤

诽谤罪侵害的法益是,人格名誉权

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中国人或两种外国人和一种用人单位,可能触犯诽谤罪。

刑法规定的诽谤行为是以损害特定人人格名誉为目的,捏造事实且在公共空间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

198011日《刑法》规定后至《刑法》第246条废止前,实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构成该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年34日深圳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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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振东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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