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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收集合法证据的正确姿势
来源:姜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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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第二,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第三,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第四,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因为,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并且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款的具体金额和利息约定等内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第五保留录音原件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你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第六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当然,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将录音证据与借条欠条合同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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