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亲办案例
从共享单车,谈一谈押金的法律适用
来源:张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8
浏览量:386

有报道称,上海规范共享单车,暂停投放  编制标准。
的确,共享单车,已渐渐成为城市风景线,但出行便利背后的押金监管问题,也同样引起思索。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刘春彦认为,“本是一对一的租赁模式,变成了一对多的押金,就产生了金融属性,应该由第三方监管。”(来源于人民日报的《共享单车押金沉淀存风险专:应实现银行监管》)
柏钦涛在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思考一文中,从信托的角度提出的妥善处理的建议。
若以押金为检索词,你会发现不少地方出现的是:抵(质)押金,而法律等规定中,提及押金,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只是区分押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
在共享单车押金池问题上,有人提出,若单车公司将押金挪为他用,多会引发法律风险,刘春彦强调需要第三方监管,一旦有共享单车公司出局,消费者支付的押金就面临风险。
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问题,要留有一定的时间去规范,但关于押金本身,难免会出现两个问题
1对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押金,法院是否可以按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予以强制提取?
2但用户若将押金条据再行(出质抵押)给第三方,该押金条据的法律性质如何?
在分析问题前,需要看一看对押金性质看法及认定:
◆来源于人民日报的《共享单车押金沉淀存风险 专:应实现银行监管》一文中-
民商法专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授称:取押金的行为到底是正常的质押还是变相集资,必须先有所判断。如果属于后者,没有特定授权和程序则可能涉嫌违法。这些都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来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单车押金从法律上讲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质权”。
◆陕西高院参阅案例:高喜民与郝治斌保证合同纠纷
押金,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押金是一种物权,受领押金的人对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证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押金属于为担保合同履行而交予合同相对方的款项【(2016)最高法民再28号】
 

第一个问题法院可否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押金?
实践中,确实有此类操作,但需一些决定因素,其中一项即,该押金是否完成其(保证质押抵押)的任务,一旦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案外人及被执行人不能再新设其他交易。
2016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2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之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财产线索中提及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有多直营商铺,可能涉及应营业款及押金可供执行…后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个问题:押金条据是否如何作为质押的条件?
当然,在共享单车押金中,因为押金单项金额并不高(299元99元等不等),但若出现金额较大,或押金条据集中出现在第三方手中,或许便引发新的法律问题
关于押金条据的形式,(2013)陕审民申字第01123号案件,法院认为,当押金条据记载的财产权利并未形成确定的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和确定性,财产给付内容不明确,且不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时,该押金条据不符合作为质押的条件,不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从高喜民提交的证据显示,金海棠公司向联通公司交付的是代理商押金,在该代理法律关系中,押金本身即具有担保的性质,是依附于代理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在基础合同存续期间,押金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转让
同时,在代理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押金中抵扣;在代理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金海棠公司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代理关系终止后,双方经过清算,金海棠公司有权请求联通公司返还押金或双方债权债务抵扣后的余额。
综上,支付押金,到退回押金,中间距离者太多的法律问题,小处看,押金的性质及合同履行,高处看,金融的有效监管。
附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作者: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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