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斌律师亲办案例
陈述、申辩书
来源:何正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6
浏览量:7564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李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

陈述申辩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行政公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林X,职务:局长。

陈述申辩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七星规管(洪山)拆字第00002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陈述申辩人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七星规催告字(洪山2016)第0000207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陈述申辩人已悉,现陈述申辩人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作出以下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人从未到过七星规管(洪山)拆字第00002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被陈述申辩人违反了法定程序。

    陈述申辩人认为,被陈述申辩人在作出对陈述申辩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履行正当的法定程序。陈述申辩人于2014年4月14日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从未到过所谓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截止目前,陈述申辩人尚不知所谓限期拆除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未被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因此,被陈述申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陈述申辩人认定陈述申辩人的小店(煤棚)系违法建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006年9月14日,陈述申辩人向原产权人陈XX购买了原毕节地区食品公司的宿舍,煤棚作为附属设施一并转让陈述申辩人(产权证号:毕房产证毕地字第S002973号,房屋所有人:李X)。该处宿舍修建于1970年左右,且每一个宿舍均配有一个煤棚。陈述申辩人受让该处房产后,因生活所迫,将煤棚腾空用来生意。根据2008年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违法建设系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或临时性建设的行为,该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正在进行的建设行为。而陈述申辩人的建筑修建于上世纪70年代,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关违法建设的内涵及外延。另,争议建筑自修建完成后,陈述申辩人自2006年9月14日就已经取得了争议建筑的产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1日起才施行,因此争议建筑不受上述法律的调整,不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故,被陈述申辩人认定的违法建设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陈述答辩人的小店予以拆除有违公平。

陈述申辩人从陈XX处购买该处房产之后,因迫于生计,才将配套的煤棚用来点小本生意,现一六口人均靠这个小店来维持生活,入虽然微薄,但仍能勉强糊口,若被陈述申辩人坚持要将小店当作违法建设予以拆除,那等于是断了陈述答辩人的口粮。十年前,陈述申辩人以合理的对价购买了房产及小店(煤棚)并拥有合法的产权,但在十年后却因为违反现行法律而拆除其赖以生存的小店,这对陈述申辩人是极不公平的。

综上,被陈述申辩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了相应的法定程序,且其关于违法建设的认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拆除陈述申辩人的小店也有违公平原则,故恳请被陈述申辩人对上述陈述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

                           陈述答辩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以上内容由何正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正斌律师咨询。
何正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2好评数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正斌
  • 执业律所:
    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4*********7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