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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建委重申商住房整顿,已购房可交付不等于可居住!    
来源:程旭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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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日,在本市刚刚发布《关于展商业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不足一个月后,上海市住建委重申:本市要积极稳妥推进商业公项目整顿工作,依法督促发商整改,切实维护购房人权益。

针对部分发企业曲解政策拖延整改,对购房人要求退房等维权行为设置障碍的情况,上海市住建委再次重申: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是违法违规的商业公项目和相关发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住建委还指出,为进一步维护好购房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已实际成交并完成合同上备案的,购房人要求退房的,支持购房人依法维权,发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购房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交付使用,相关信息记入房屋交易登记系统。

住建委的本次重申,固然是严格执行5月所颁布《意见》的需要,但是其关于已购但未交付房屋的态度,也使得广大业主行业人士及发商对当前政策产生新的解读,部分媒体甚至援引专业地产人士的分析认为,政府已经承认了已购房屋可以入户居住,但是此类房屋只能居住不能再拿来交易。

律师认为,对上海市住建委的表态不宜分解读:

首先本次重申只是住建委在执行《意见》过程中根据当前情况所作的一次阶段性解读,不是官方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不足以突破作为沪建房管联〔2017〕400号文的《意见》,更不应被认为是政府对商住房违法性质予以变相接受的政策依据。

其次商业公用房的居住功能不可能被《意见》及法律规定所认可。《意见》首部曾宗明义地指出,商业公项目发过程中,不按规划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进行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改变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等现象违反规划和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第六条也明确指出,不予整改的,将按《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查处。可见,政府对商住房居住功能的整治态度是非常明确的,我们不应对其违法性认识抱有任何幻想。

再次根据5月《意见》,对已未交付的房屋,要按照商业公房屋功能进行全面整改验收后方可交付并理登记手续;对已交付入住的项目,录入交易登记系统后仍需由发企业和业主承担整改责任。而本次住建委重申,仅针对已未交付房屋提出可以交付使用及录入登记,并未免除发商及业主的整改责任。

最后住建委本次重申主要针对部分发商曲解《意见》设置维权障碍的情形,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购房者权益。《意见》自颁布以来,确实存在部分发企业不予配合退还相应购房款的行为,在此情形下,部分业主愿意转而持有房屋的商业公价值以降低自身损失,但由于《意见》要求尚未交付房屋必须先行整改方可交付及登记,致使该类业主陷入两难境地,故此次重申,应是住建委从保障该类业主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与《意见》主体精神不冲突的情况下所作的变通处理而已。

因此,本次住建委重申并不代表商住房重新被政府认可,购房者仍应积极通过协商或者起诉解除合同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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