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行业标准。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
城镇居民标准:满60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超过75周岁,按5年计算。
农村居民标准:满60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超过75周岁,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