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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四级伤残)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2
浏览量:345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司法部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1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外伤性癫痫(重度);

  3) 偏瘫(肌力3级以下);

  4) 截瘫(肌力3级以下);

  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 双眼盲目3级;

  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 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2/3以上;

  2) 肝衰竭中期;

  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 功能重度下降;

  5) 双侧上腺缺失;

  6) 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 放射性皮肤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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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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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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