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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量:427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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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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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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