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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的分割方式
来源:姜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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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人每日冒寒风挖蛤蜊,只为给孩子婚房”“为子女房,老人背大包零钱到楼部”,类似的新闻层出不穷。在房价节节升高的当今社会,房已然成了两代人的事情。那么,若是父母出资参与夫妻购房,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第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为夫妻一方财产。
以上是实践中比较经常用到的法条。简单来说,夫妻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钱的,即视为该笔钱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房;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钱的,即视为该笔钱赠与给夫妻双方房。当然,法律并不是硬性规定的,若将该笔钱明确约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也是有效的。


第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对共有物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


第三具体情形分类。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否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当然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离婚时候是不能当共同房产作分割的。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的资金及其还贷部分因房价上涨等情况所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作补偿。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并非理所当然归另一方所有。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即出资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当然,若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另一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也是可以的。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当然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成按份共有形式,并可约定各自的份额比例。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还未有婚姻关系,不能因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同样因为此时夫妻双方还未有婚姻关系,即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


(6)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即为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即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虽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一般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父母出资时书面约定或声明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很常见,争议颇多。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即为处理这种情况而作出规定。即此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然若是作出其他约定也是可以的。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其他约定。


(10)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应区别房产的各个部分。首付款可认定为是出资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离婚时该房屋虽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其因房价上涨等情况导致这部分财产所增值的部分也归首付款部分出资人的子女所有。


第四特别情况。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情况的是,离婚时,若其中一方主张购房款系向其父母所借,并提出借据予以证明。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是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予认可,法院一般不理会该借据,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应再另外向法院起诉。因为此时在审理的案件是离婚案件,是不是有借款事实与离婚案并无关系,离不离婚与该借款事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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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姜波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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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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