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来源:陈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2
浏览量:666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94年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朔公交认字(2016)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重新复核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17日17时40分钟许,申请人持证驾驶晋某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某区境内洗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门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申请人晋某号比亚迪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后,由某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且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该事故的责任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接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认为,某交警大队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项认定申请人负全部责任,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之规定,某区交警大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完全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不公正,其存在重大错误如下:

交警大队程序违法。

1超过法定期限出具《责任认定书》,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没有逃逸或检验鉴定的情况下,本应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但9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却迟至两个多月之后才作出《责任认定书》。

2《责任认定书》无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而本《责任认定书》无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只有打印的民警姓名,不合法。

交警大队认定事实不清。

1将事故环境的关键事实即天气情况认定错误。

2016年9与17日事故当天是阴雨天,而《责任认定书》上写的是晴天。当时在事故现场正值阴雨天,而事发时又接近傍晚天黑,道路打滑,视线模糊,可交警认定视线良好,不符合事实。其实,正是因为视线不好等原因,李某突然跑到小车的右前方未被申请人发现来不及避让导致李某撞上小车。上述认定可以充分证明交警工作态度不认真,从而作出错误事实认定,从而影响了责任划分。

2认定申请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避让错误。

事实上并非申请人未停车避让,是李某自己未观察道路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道路,申请人来不及避让。法律规定了车辆避让行人,也规定了行人避让车辆。当时的情况,申请人正常合法合规直线车,行人违法违章横穿马路应该避让车辆才对。行人突然横穿碰到车辆右前方,申请人来不及避让,已迅速停车,怎么能说申请人未停车避让?

交警大队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

1李某明显存在重大交通违法却未被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以上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在没有人行道时,行人过马路必须确保安全,靠路边行走,确认安全后通过。申请人驾驶小车自东向西通过道路时,没有任何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当时事发地点北边停着高大的大巴车,李某自北向南跑过的路线处正是盲区。李某却猛然从大巴车前边跑出,未观察道路确认安全即横穿马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61第62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众所周知,行人违法随意横穿道路造成事故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可交警大队不予认定李某的任何责任,还是极端错误的。

2事故原因的分析错误,不合逻辑。

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分析说,申请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避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未标明位置情况下因抢救受伤者而变动现场是引发事故造成事故加重事故后果的直接因素。这种分析完全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行人违法随意横穿道路造成事故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原因并非交警认定所说申请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避让,而是因天气原因视线不好,旁边大巴车挡住视线,申请人看不到行人突然横穿马路故而来不及避让,最重要的原因是李某自己未观察道路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违法违章横穿道路。申请人当时未有超速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谨慎直线行驶,事发地又没有斑马线,申请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确实因行人突然横穿道路,车辆避让不及才导致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一心为了救人,在附近难以打上的士车,在征得李某女儿等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才依据上述法条自己的车带上李某积极抢救,将李某送往某区人民医院,且垫付了8万多元医疗费。申请人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虽然紧急情况下申请人未标明位置,但第一时间报警并随时配合抢救,如实指认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其实未标明位置并不会引发事故造成事故加重事故后果,与事故发生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交警分析错误。

针对上述,区交警大队作出的该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明显重大错误,为此,申请人不服该认定,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提起复核申请,恳请上级部门撤销原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为盼!

此致

某市交警大队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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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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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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