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6-04 10:25 浏览量:443
121、
[对罚款、拘留不服申请复议]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法条解析:
1、对罚款、拘留不服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22、
[撤销强制措施]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123、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已经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124、
[相关情形处理]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5、
[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126、
[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127、
[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八、诉讼费用
128、
[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129、
[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130、
[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