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亲办案例
经济补偿中的“N+”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量:428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涉及最多的是如何取得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实践中劳动者终常提到的是N或N+等补偿方式,五花八门,标准多样。当问及是否理解含义时,有很多人说不清楚,只是人云亦云,带有很强的盲目性。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的相关问题,简要概述之,供阅读者参考。

现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N;2N和N+1三种经济补偿,其他的提法均无法根据

经济补偿是由劳动者工资和工作年限二个要素构成。其“N”狭义上是指工作年限,往往被代指具体的经济补偿。这种提法不是法律术语,是在职场中“约定俗成”的叫法。

三种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N”补偿情形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辞职,用人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非工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用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辞退劳动者,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3用人单位依定程序“经济性裁员”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规定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法定理由而辞职的;

5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N+1”补偿情形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非工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用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辞退劳动者,不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个额外补偿的一个月工资,就是所谓的“1”,其性质不是补偿金的N,而是代通金。仅此三种情形外,没有其他的“N+1”补偿。

(三)“2N”赔偿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简言之,即工作一年赔偿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三十四种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除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7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该种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刘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骏律师咨询。
刘骏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0169好评数19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号新金桥广场一楼东南侧
139-1654-71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骏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9-1654-7188
  •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号新金桥广场一楼东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