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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来源: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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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今遇到一案件:一当事人从开发商处所买的房屋被查封。原因为开发商的债权人起诉开发商,将开发商开发的所有房产保全,包括该当事人所购房产,债权人起诉开发商的案件尚在审理中,系诉讼中的保全。实体问题不作讨论,现在的问题是,对诉讼中的保全当事人如何救济,可否直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笔者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第5条: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这里的诉讼争议标的看,包括诉讼中的保全。同时江苏省高院【2016】3号会议纪要认为:诉讼保全行为系执行措施,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民诉法227条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进而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这样该问题的解决就有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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