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本文标题所涉问题前,张律师先明确一点:上海市只对动迁安置房的过户登记存在时间限制(小产证满三年或者大产证和动迁协议均满三年才能进行过户登记)并不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故在过户限制期内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并不受限,合同有效。
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于过户限制期结束后,卖家因眼红飞涨的房价,提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即不配合过户。若发生此种情形,买家可以起诉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卖家协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并非直接进行确权之诉)。待判决生效后,若卖家仍不履行过户义务,买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产交易中心出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诉争房产过户至买家,无需卖家配合。
接下来谈谈本文标题所述的问题。
多数情况下,卖家拿到动迁房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办理小产证。有些急于套现的卖家在拿到小产证之前就会将动迁房出售,与买家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自符合办理小产证条件之日起多少天内办理小产证,同时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若符合了小产证办理条件,而卖家迟迟未办理小产证,此时买家就应该高度警惕卖家可能会产生的违约行为。
针对卖家违约不办理小产证的情形,张律师认为买家有如下救济方案:
(1)若尚在过户限制期内的,买家可发函催告卖家办理小产证。若合同中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买家可以起诉主张相应的违约金。
(2)若过户限制期已过,符合过户条件的,买家可以起诉卖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卖家协助买家过户。但因卖家故意不办理小产证,系争的动迁房产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诉讼请求中仅要求卖家协助过户,存在履行障碍(产证都没从开发商名下过户到卖家名下,何谈从卖家名下过户至买家名下呢)。此时,买家在诉讼策略上应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中先要求开发商协助将动迁房过户至卖家名下,再要求卖家协助将动迁房过户至买家名下。
(3)买家也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家返还已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是选择此种救济方案,可能无法完全保障买家的权益,因为卖家是否有经济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以及法院能否执行到位都是一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