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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过程中工伤死亡赔偿案例(双方私了)
来源:潘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0
浏览量:358


                                      动过程中工伤死亡赔偿案例(双方私了)



基本案情描述
2016年8月1日上午11时,张××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部从事架子工作业,拆除电梯井内架子时,不慎从电梯井内架十二楼摔倒地下室电梯井内,事故发生后,×房地产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救助,并直接将其送往南华附属医院紧急抢救,同时,立即通知了伤者的妻子赶到了医院。经医务人员两个多小时的抢救,最终未能挽救张××的生命。
调解结果
张××亡故后,×房地产公司通知了其家属及村委会的干部,当晚连夜共同商榷了事故后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二万元整;
×房地产公司已为张××缴纳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人民币十二万元保险费包含在一次性赔偿费用之内;
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死者家属应配合保险公司好相关手续,赔付时间由保险公司定,×房地产公司应跟踪服务,负责理赔到位,如保险公司未予理赔,则由×房地产公司理赔到位;
此事故赔偿作一次性结案,双方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对方主张任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街道留存一份。
温馨提醒
1法律允许工伤事故赔偿“私了”,但是“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分情况而论。
2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支付,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又担心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于是选择了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企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好心未必能成好事。要知道,企业既使为员工了意外保险,仍然不能免除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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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潘永红
  • 执业律所:
    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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