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哲弘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马*起诉王**侵犯名誉权是与非
来源:汪哲弘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量:524

王*在微博发布的“离婚声明”提到“现因马*与我经纪人宋*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这句话是本事件后半段的核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名誉权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其次,本法第十五条又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马*要求王**删除微博并赔礼道歉正是援引了该条文第(一)、(七)、(八)款。


再次,既然马*在形式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权提起本诉。本案的核心王**发布微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这里要分开来讨论: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小结如果马*真的存在出轨,那么王**就是涉及“披露其隐私权”,但是问题在于,王**作为马*的丈夫,本身出轨涉及他的利益,因此他发布微博的行为并不侵犯隐私权,但如果宋*起诉王**名誉侵权,就不能适用这种观点。如果马*不存在出轨,或者王**不能充分举证证明马*存在出轨,那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删除微博、赔礼道歉等)。
总结王**现在需要充分收集马*存在出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马*和宋*的聊天记录、亲密照片、宾馆开房记录等,否则至少会在名誉侵权案件中处于劣势。

以上内容由汪哲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汪哲弘律师咨询。
汪哲弘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543好评数13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哲弘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8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