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哲弘律师亲办案例
踢足球被“球友”误伤,谁来赔?
来源:汪哲弘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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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秦先生遭遇的情况是十分多见的,常发在各类对抗激烈的体育运动中。

首先,要分析被“球友”误伤行为的性质。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责任。有人可能会问,不就踢个球么,哪里扯得上违法犯罪。但是,有人会坚持以过失致人重伤(是否构成重伤需要鉴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是构成此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行为实施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前提必须有预见义务、具备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可能来自法令、职责、约定,也可能来自日常生活准则。

在足球场上,发生碰撞或者被球碰到是十分常见的,在没有特殊行为(恶意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是没有这样的预见义务的,也就不会构成这个罪名。

综上,虽然客观上原告受到了重伤害,但被告无预见义务和能力,不能客观归罪。

其次,既然不构成刑事犯罪,民事总够得上吧?毕竟球是被告踢的,多多少少要赔偿一点?这是老百姓的想法,法律上对于“赔偿”、“补偿”是有严格的区分的。侵权行为成立,行为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通说,侵权构成的四要件为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在于球友是否存在过错。
从主观方面讲,秦先生和球友共同参与足球运动,动机在于运动、快乐,应当受到肯定和鼓励;在具体运动过程中,秦先生并没有详细说明当时足球的飞行轨迹,但从常人角度判断,球友踢球行为一般来说是为了传球或者射门,符合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无不良不妥之处。

其最有可能构成的疏忽大意过失,在上述分析中已经排除,故球友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秦先生是不是就白受伤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双方均无过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球友可以分担秦先生部分损失,此时即为补偿责任。

最后,秦先生只能从造成损害的球友中获得补偿吗?笔者认为,足球是团体活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球场上的每一份子都从中获得了运动的快乐,提高了生活质量,现代民法有一基本原则“风险、利益、责任相统一”。

所以,秦先生有权向其他球友要求分担损失。

当然,每个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并不相同,需要承担的补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如果秦先生执意只向造成他损害的球友主张补偿,那这个球友所承担的数额应该减去其他人应该承担的。

其实,上面所讲关于秦先生损害赔偿问题。对体育运动损害的一般情况同样适用。接下来,汪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述,遇到体育运动受伤,该怎么办。

受伤后
1、第一时间就医
2、同时保留受伤时的环境照片(包括现场情况、人员、造成你受伤的人的信息);
3、建议保留当时的视频监控(需要向场地管理部门调取,露天、公共场所可能需要向市政部门调取);
4、和造成损害的人员及其他运动参与者沟通,形成书面、录音证据,用于了解当时事情发生的经过;
5、保存就医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凭证(建议到公立大医院就诊);
6、保留交通费等间接指出的票据、凭证;
7、和损害者、其他运动参与者协商,指定补偿方案,同时保留谈话记录
8、协商不成,通过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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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哲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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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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