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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抢劫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张爱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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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1年至3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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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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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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