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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张爱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量:174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4克以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40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2千克以下,咖啡因10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5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7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4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14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7千克,咖啡因35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在戒毒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0千克,咖啡因50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100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5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20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50千克,咖啡因200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以有期徒刑15年为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以有期徒刑15年为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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