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文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张爱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量:3400

敲诈勒索罪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张爱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爱文律师咨询。
张爱文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1240好评数18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1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爱文
  • 执业律所: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