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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张爱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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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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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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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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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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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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