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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盗窃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张爱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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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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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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