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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张爱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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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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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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