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师要和大家分享一个判决书中的故事,大致情况就是一对夫妻闹离婚,女方在离婚判决生效前几天(即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买了一套房子。十多年后,女方把房子给卖了,男方这时候跳出来要求分割这套房子的出售款。到底结果怎么样,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
案号:(2012)长民四(民)初字第1378号
金某(女方)与陈某(男方)原系再婚夫妻,金某某为金某与前夫所生儿子。
1997年6月16日,陈某缺席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金某对一审法院就财产问题未予处理不服,提起上诉。
1998年7月16日,金某向一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1998年9月17日,金某以个人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70,000元(后贷款由金某还清)
2012年11月6日,陈某认为C村房产为其与金某的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出售C村房产所得房款)
而本案中陈某起诉的依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长宁法院认为,C村房产系被告金某、被告金某某在被告金某和原告陈某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购买,当时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且被告金某主观上对此处于明知状态,故该房产中被告金某名下产权份额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被告金某和原告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该出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金某某享有C村房产中8%的产权份额,剩余92%系原告陈某和被告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房产就必然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非也,判断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房产出资来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甲、乙为夫妻,甲名下有一套婚前全款购买的住宅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甲、乙婚后,甲将该个人房产出售,以出售款再购置了一套新的房产,登记在甲一人名下。虽然新购置的房产为甲、乙婚后购买,但房产出资来源于甲个人婚前房产的变现,而且新购置房产仅登记在甲一人名下,故新购置的房产本质上只是甲的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房变钱再变房),故新购置的房产仍为甲的个人财产。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作者对外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