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梅律师亲办案例
船舶抵押担保问题
来源:刘晓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量:483

《海商法》中对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从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上内容由刘晓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晓梅律师咨询。
刘晓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80好评数5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晓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